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