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