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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新媛、李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新媛,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840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夫林(系原告之父)。被告武新媛,女。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新媛、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李军名下的鲁H×××××轿车一辆。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夫林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舜泰园小区的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某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请求扣押被告李军名下的鲁H×××××轿车的申请。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人民陪审员  刘建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