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胜良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502行初11号起诉人:王胜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姚龙代,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2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胜良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是以近海作业为生的渔民,2007年间起诉人筹资建造了一艘竹(木)排筏。2009年政府为了渔民正常利用海洋资源,合法经营船舶、竹(木)排筏,由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对渔民的船舶、竹(木)排筏等捕鱼载体核发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两证合一的《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由渔民凭此证申请领取油价补贴费用。但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多次通过起诉人所在村委会收集了起诉人等人的竹(木)排筏情况材料后,至今还未为起诉人办理《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据起诉人了解,其所在区域办理证书的程序是: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授权其下属机构委托镇政府,镇政府交由拥有竹(木)排筏的渔民所在村委或居委收集资料并填写好《北海市铁山港区未持证生产竹(木)排、筏情况调查表》,盖章后交镇政府,镇政府移交给该局的下属机构报给该局办理,但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收到《北海市铁山港区未持证生产竹(木)排、筏情况调查表》后仅为部分申请人办理该证书,而对同等条件的包括起诉人在内的相当部分人该局却推诿拖延不予办理,致使起诉人因没有取得《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而得不到渔业作业用油补贴。为此,起诉人等人曾多次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均得不到任何解决。起诉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职责,为起诉人办理《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起诉人办理《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但起诉人仅凭其所在村委会的《北海市铁山港区未持证生产竹(木)排、筏情况调查表》和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收到该表证明作为申请依据,而未能提供其已向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该证书的证据,因此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王胜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赖崇坤审判员 项载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玲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出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