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仁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仁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仁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仁兆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海涛,经理。被执行人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俊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仁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据以立案执行的(2015)平商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青岛仁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