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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70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范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吴某预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