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923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中版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版中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与被告新浪互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版中版公司诉称:版中版公司对作品《让员工被企业氛围所熏陶:空气和水》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首次网络刊登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首次网络刊载媒体为”价值中国网”(网址:www.chinavalue.net),作品字数共计2285字。新浪互联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域名:www.sina.com.cn)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版中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浪互联公司向版中版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7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1万元。被告新浪互联公司辩称:版中版公司不能证明胡进系涉案文章的作者,即便是作者也已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出版社,本案中版中版公司无权进行主张。涉案文章转载自其他网站,转载行为是为了传播更多的知识,是善意的,没有侵权恶意,所以请求驳回版中版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5月出版《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第1版,2014年5月第1次印刷,版权页注有胡耀元著,封底注有”胡耀元,原名胡进”。《让员工被企业氛围所熏陶:空气和水》(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一文于2014年7月18日刊登在”价值中国网”(网址:www.chinavalue.net),作品字数共计2285字。署名”胡进”,并注明”摘自胡耀元著《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经公证,新浪互联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域名:www.sina.com.cn)上于2014年7月23日刊载涉案作品,具体位置为新浪黑龙江教育频道下商学院,标注文章来源为和讯网,但未标明作者。该文章与版中版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一致,具体内容为《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图中一部分。庭审中,版中版公司表示其请求保护的著作权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的维权费用主要指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版中版公司提交了2014年7月18日与”胡进(笔名:胡耀元)”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版中版公司,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2019年7月17日。合同中约定,对于第三方未经授权而使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版中版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制止并追究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2013年7月11日与胡进签订的出版合同,其中约定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乙方)出版胡进(甲方)的作品,暂定作品名为《向文化力要生产力》,作品的署名作者为”胡耀元”,作品全部数字为220.000千字(以word字数计)左右。合同约定”1.2甲方授予乙方在世界范围内,以各种介质(包括纸质、音像、电子、网络等任何现存及将来出现的介质形式),以各种语言、文字(包括中文简体字版、繁体字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及外文版)出版该作品的各种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版、扩充版、缩编版、摘编版、选编版、增补版、更正版等)的专有出版权””甲方授予乙方对作品的所有演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甲方授予乙方对作品及其演绎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相关权利。甲方许可乙方将上述各项权利全部或部分地授予第三方””1.3上述授权为专有使用权许可(排除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地,将第1.2条款约定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许可第三方行使:亦不得授权第三方出版、发行其他可能造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出版物。同时清华大学出版社出具证明,上述出版合同原定书名《向文化力要生产力》,后在图书编辑加工过程中更名为《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示上述证明后版中版公司提交2013年7月5日甲方胡进(笔名胡耀元)与乙方版中版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对该证明真实性则未予回应。提交的合同中有以下约定内容”第三方侵权处理:鉴于本合同涉及诸多商业秘密,为了方便处理第三方侵害附表所列作品的著作权事宜(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甲乙双方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合适时间就附表所列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再次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简称后续合同)。后续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三方侵害附表所列作品的著作权事宜(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方便,后续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附件列表所列作品包括涉案作品。有图书、合同、说明、公证书、公证光盘、ICP查询打印件、网络打印件、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图书出版信息及作者介绍可以认定胡进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版中版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争议。根据版中版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13日与胡进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2013年7月11日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胡进签订的出版合同,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版合同能与图书信息相印证且版中版公司未提交充分反证否定该合同真实性,两份合同反映出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有争议,涉及到案外人利益,版中版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了该文章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新浪互联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代理审判员 刘君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