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威海新光水产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曲X。被告威海新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张X(。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徐海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