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焦洪英申请执行曾兴、蒋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洪英,曾兴,蒋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焦洪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曾兴,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余琼(系曾兴之妻),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洪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系本院辖区,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曾兴、蒋余琼无银行存款,2015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彭耀星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