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927号���告顾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