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58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雨竹与北京特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竹,北京特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58828号原告陈雨竹,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特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北清路协力五金制品厂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维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雨竹(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特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7月15日,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XX号院X号楼商业地下一层的商铺(64.9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认可《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但表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本院认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特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焕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