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申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钟浩堂、陈水梅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浩堂,陈水梅,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浩堂,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水梅,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施炬兴,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永铭,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钟浩堂、陈水梅因诉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期间,钟浩堂、陈水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浩堂、陈水梅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浩堂、陈水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奇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浙行申字第212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钟浩堂、陈水梅、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抄送:杭州中院、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拟稿单位:行政二庭和拟稿人:张立莹校对人:份数:15份主题词:标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钟浩堂、陈水梅诉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详见下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