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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拓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拓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拓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莞拓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