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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大珍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王大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504号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王大珍,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玉文审判员  袁奕炜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