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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全陆飞与沈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陆飞,沈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全陆飞,农民。被执行人沈汉芳,农民。本院在执行全陆飞申请执行沈汉芳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汉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全陆飞赔偿款2118.88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2468.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执行人沈汉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州县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裁定划拨执行人沈汉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州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68.88元用于偿还赔偿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