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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明华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1008号上诉人丁文茂,男,汉族,1954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刘运杰,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上诉人刘明华,男,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上诉人刘联波,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上述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卜祥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6日,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为被告。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起诉称,其是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花宝社区(村)的农民,花宝社区的全部耕地于1991年之前即纳入基本农田,花宝社区中心地带的基本农田保护碑显示:东至晓阳村界,西至联观村界,南至凤凰山边界,北至孙家湾边界。1991年,房县城关镇花宝村村民委员会向每户下发了《保护农田通知单》。鄂土资批(2008)505号文件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县人民政府2008年度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包括花宝社区和其他社区的耕地共5.3629公顷,涉及花宝社区的被征土地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无权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房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前的听证程序中弄虚作假,村民代表也不是村民选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把关不严或涉嫌与房县人民政府串通。征地补偿不公平,失地农民维权被打击报复,导致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失去基本生活来源,至今未获得补偿。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多次向国土部书面信访并在其官网和微博上署名控告,但国土部未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国土部对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控告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北省房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房县城关镇花宝社区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立案受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认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房县人民政府存在非法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存在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通过书信、网络等形式向国土部反映上述土地违法情况,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能够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内。而本案起诉人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认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房县人民政府存在非法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存在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时,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选择通过书信、网络等形式向国土部反映上述土地违法情况,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而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丁文茂、刘运杰、刘明华、刘联波针对国土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曹玉乾代理审判员  贾玉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