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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7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向延平与何映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延平,何映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681-1号申请执行人:向延平。被执行人:何映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映鸳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