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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俊杰诉被告邢俊峰、张宝山、邢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杰,邢俊峰,张宝山,邢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潘俊杰,男。委托代理人:尤洋,男。被告:邢俊峰,男。被告:张宝山,男。委托代理人:韩林科。被告:邢朋礼,男。委托代理人:韩林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俊杰诉被告邢俊峰、张宝山、邢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俊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俊峰、张宝山、邢朋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杰撤回对被告邢俊峰、张宝山、邢朋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原告潘俊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玉周审 判 员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