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万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