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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福平与罗梓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平,罗梓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平,男,哈尼族,1979年9月2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现住,系江城县武装部职工。被执行人罗梓菱,女,哈尼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江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江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满后,被执行人罗梓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福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并执行行。申请标的为:50350元。执行过程中,罗梓菱为了躲债已放弃工作外出打工,查无下洛。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梓菱银行储蓄情况、房屋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梓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手段穷尽。申请人李福平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城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江城县人民法院(202015)江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俊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