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正大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济南百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章丘市正大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济南百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778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工业园润阳路。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该公司法务。被告章丘市正大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章丘市新寨乡柳塘口村北。被告济南百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章丘市刁镇潘家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正大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济南百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