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执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杏英、江海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杏英,江海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富执民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金杏英被执行人江海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富新调确字第000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海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海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海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海芽(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