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士杰与金永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杰,金永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1356号原告刘士杰,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人,住该村。被告金永忠,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上镇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刘士杰诉被告金永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士杰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士杰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原告刘士杰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刘士杰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杰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士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术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