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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士杰与金永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杰,金永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1356号原告刘士杰,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人,住该村。被告金永忠,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上镇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刘士杰诉被告金永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士杰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士杰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原告刘士杰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刘士杰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杰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士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术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