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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董龙平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董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某在银行无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审 判 员  季运玲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