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与刘志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虎,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虎,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忠委托代理人张玉芳被执行人刘志荣,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张小虎申请刘志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志荣应支付申请人张小虎案款9587.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58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志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良执字第00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