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辖2号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0674-3。法定代表人万克非,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东,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西路。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原告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戢丽,代理审判员盛开雷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案情较为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均在我院下辖竹溪县人民法院辖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审理,本院经研究决定,并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戢 丽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