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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覃小芬与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芬,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82号原告覃小芬,女,汉族。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小芬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小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小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