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玲、邱承江与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玲,邱承江,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唐玲。申请执行人邱承江。委托代理人李如鹏,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琴,董事长。申请人唐玲、邱承江与被申请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691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唐玲、邱承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69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