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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黄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5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