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程林虎、林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林虎,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程林虎被执行人林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15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峰(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52×××96的存款人民币228982.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