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田晓刚与李佳豪、李世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刚,李佳豪,李世科,彭科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493-1号原告:田晓刚。法定代理人:李佳。委托代理人:王乾,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豪。被告:李世科。系被告李佳豪父亲。被告:彭科英。系被告李佳豪母亲。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149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佳豪、李世科、彭科英价值24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赵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