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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田晓刚与李佳豪、李世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刚,李佳豪,李世科,彭科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493-1号原告:田晓刚。法定代理人:李佳。委托代理人:王乾,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豪。被告:李世科。系被告李佳豪父亲。被告:彭科英。系被告李佳豪母亲。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149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佳豪、李世科、彭科英价值24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赵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