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5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毛谢伟与殷金红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谢伟,殷金红,殷建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960号原告:毛谢伟,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人,现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昌,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殷金红,女,生于1988年4月10日,汉族,居民,中专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海,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殷建平,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不识字,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原告毛谢伟与被告殷金红、第三人殷建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洪健、人民陪审员田风生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谢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谢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谢伟负担。审 判 长  马忠义代理审判员  洪 健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