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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