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与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陈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130号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地址余江县负责人陈某1,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副行长。被告陈某2,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诉被告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原告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欣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