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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井义伟、刘合光、张安宁、曹广华、徐会林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井义伟,刘合光,张安宁,曹广华,徐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井义伟,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刘合光,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安宁,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曹广华,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徐会林,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井义伟、刘合光、张安宁、曹广华、徐会林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