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柏传海与褚作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传海,褚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柏传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褚作新,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柏传海与褚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