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青标与宋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标,宋世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16号原告林青标,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伟,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标与被告宋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标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青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青标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