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宇健与浦江县第二中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219-1号本院2016年2月4日对原告赵宇健与被告浦江县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浦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2015)金浦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的第2页正文第6行“(2012)第345”应更正为“(2012)第34”。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