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7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亚飞申请执行杨雪、赵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飞,杨雪,赵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758-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雪,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义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亚飞申请执行杨雪、赵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义平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80500031828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鄂托执字第17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义平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80500031828账户内的存款13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