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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五马山”采石场路口处,在启动时因操作不当,误将前进档位挂成倒车档位,且在发现车辆后退后没有认真观察周边安全情况,致使该车后退过程中撞倒被害人沈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上的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甲系车辆碾压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沈某乙、沈某丙系车辆碾压所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方代表朱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赔偿款,同日,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病理鉴定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提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委托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纳入莆田市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属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美霞人民陪审员  郑俊汉人民陪审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榕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的相关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