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213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