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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修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修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