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修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修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