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710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7102民初19号原告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三给村鑫佳源钢材市场F区14号。法定代表人姜方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飞,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丽,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法定代表人乔文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山西华晋龙铁路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