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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彭军,罗德春与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宗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罗德春,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宗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00364号原告彭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原告罗德春,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董事长。被告刘宗奎,男,1970年6月18日,汉族,奉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军、罗德春与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宗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军、罗德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军、罗德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军、罗德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罗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彭军、罗德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