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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关文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文斌,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778号申请执行人关文斌。被执行人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俞明海,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郝银平,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关文斌与被执行人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现已结案,故依据《中华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整(329714元整)。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