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海、刘桂兰、崔荣华、张建新申请执行孙永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刘桂兰,崔荣华,张建新,孙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申请执行人崔荣华,女,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96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被执行人孙永波,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海、刘桂兰、崔荣华、张建新申请执行孙永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哈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指定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