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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顺顺与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顺,张雅玲,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379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379-1号申请执行人吴顺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张雅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雅玲。原告吴顺顺与被告张雅玲、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3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张雅玲、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顺顺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88,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雅玲、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吴顺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财产调查反馈,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雅玲名下沪A3XX**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张雅玲名下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缔景湾公寓8号楼704室房产,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