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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凌志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凌志,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凌志。委托代理人: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凌志因与被申请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凌志于2016年1月25日以已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凌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凌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