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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洪群与荣昌区远觉镇人民政、,荣昌区盘龙镇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群,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3号原告:潘洪群,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934263-X。法定代表人:王昌林,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群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荣昌区盘龙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洪群于2016年1月29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市荣昌区盘龙中心卫生院起诉的申请,本院已当庭予以准许。现原告潘洪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缓缴525元,予以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