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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京荣与毕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荣,毕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435号原告赵京荣。被告毕崇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京荣诉被告毕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毕崇清所有的无牌机动四轮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毕崇清所有的无牌机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