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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提迎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提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92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提迎利,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提迎利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伟 来自